国家公积金是1991年5月在上海开始的。
1991年,上海市政府的部分有识之士在了解到的新加坡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上的先进经验与良好效果后,决定参照新加坡政府在住房方面的政策,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小规模试点的住房改革方案,这便是后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雏形。
1994年,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住房改革方案试点取得了优异的效果,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因此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由中央进行引导与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
性质
1、保障性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
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