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开办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可以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依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第六条 (单位登记)规定: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其中就是对于“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就为交纳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而个体工商户也是持有“营业执照”者,就是属于社保缴费的单位,给其雇用的员工交纳社保金是法定责任。
扩展资料:
上海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社保登记办理流程:
【承办机构】:上海社保局及区县社保中心
【服务对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办结时限】:30日内
【咨询电话】:020-12333
【相关业务】:上海社保登记注销流程
办理条件:
1、已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属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3、打算帮雇工购买社会保险。
办理资料:
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注册/经营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提出办理社保登记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单位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由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共同缴费。
在上海开办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可以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一、依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第六条 (单位登记)规定: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其中就是对于“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就为交纳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而个体工商户也是持有“营业执照”者:
二、依据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流程:
其第六条、办理流程
1、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个体户开业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4、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10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依据上述法定规范、流程,个体工商户也是持有营业执照者之一,就是属于社保缴费的单位之一,给其雇用的员工交纳社保金那是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