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如题所述

    招标投标目前存在的问题

  1、行业管理不规范。

  1.1.招标找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比如保证某某单位中标,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往往不能兑现而引起纷争,从而导致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业混乱。

  1.2.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激烈,为了承揽招投标项目,不惜降低收费标准,签订黑白合同,恶意竞争。

  1.3.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提升自身企业业绩,同意和默许其他非正规单位和个人挂靠公司进行招投标活动,从而获得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收入,此举不仅仅影响了行业的规范化运作,更大大的损害了招标投标行业的良性配置。

  1.4.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陋习: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控制信息限制投标、设置障碍排斥他人、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暗中勾结泄露标底、签订合同偷梁换柱、转包工程获取利润等现象。

  1.5政企不分,行政千预多 招标投标本是~种商品交易行为,却带有太多的行政干预色彩。对手公款投资
项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需要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但如果直接干预招标 投标活动,则可能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导致大量腐败案件的发生。

  1.6陪标现象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
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 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
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7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
赢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 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
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8行业政策、法规导向性不足。  《招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制度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其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差,随意性较大,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套制度滞后。

  2、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2.1.招投标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的从业资格证,从目前企业来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且没有经过相关的培训,考试成为了从业人员执业的一种手段,而没有将内容落到实处。

  2.2.有的招投标从业人员为了私利,将招标信息及内容透露给竞争对手或他人,从中谋取利益。

  2.3.对于招投标经验不足,个别无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无法胜任工作,甚至电脑打分都不能操作。应该对从业人员对专业知识及相关技能的培训从而适应招投标行业的发展。

  2.4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
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致使少数不具备实力但又渴望中标的企业,为了能在招标中脱颖而出,就在没有足够实力的
情况下,没有原则的降低价格。

    改进和完善现行招投标工作的办法

  1.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2. 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3.
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4.
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成都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5.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建议将已代理的工程项目由业主评价代理水平,纳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6.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有形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有形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和规范交易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7.
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由政府出台文件,由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对有串标、挂靠行为查处,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8.
压证施工  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现状,理清思路,进一步抓住机遇,力求在短期内提高企业素质,提升核心竞争力,迎接日益激烈的挑战。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体制,使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实现管理行为法制化、管理形式科学化、管理主体知识化、管理过程信息化,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和水平。我们深信,随着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招标代理服务也将不断健康发展,为招标投标人提供更加科学、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相关报告推荐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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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2
我国最早于1902年采用招标比价(招标投标)的方式承包工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根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采用招标投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招标投标才得以应运而生。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揭开了中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
探索初创阶段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80年代中期以后,根据党中央有关体制改革精神,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明确,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体制性障碍有所缓解。
快速发展阶段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体制障碍。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法律层面上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进行了规范。
里程碑阶段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规范完善阶段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境内招标采购活动的两大基本法律,在总结我国招标采购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两大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制度做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随着体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必将获得更加广阔的运用和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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