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后逃跑,执行期届满的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编辑同志:陈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五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其患病,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陈某于1994年伙同李某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陈某系主犯,因其作案后逃跑尚未抓到,故未作处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期届满,此案至今未得到处理。访问,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后逃跑,且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情况,如何处理?抚顺市里范区人民检主院徐匡华徐建华同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被课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课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87]高检会(三)字第4号(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如果发现监外执行的罪犯又犯罪,或者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根据上述规定,陈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停止监外执行,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通和监(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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