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师自动离职处理后算工龄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根据原劳动部 公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的请示》(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的请示》(劳办发)〔1994〕376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和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13号)文件规定:自动离职的职工,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的工龄不予计算;自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可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在养老保险方面,由于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可以从缴费之日起合并计算,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3、《关于企业员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动计划)〔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或者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者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动离职,并予以除名。因此,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4、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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