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有何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使用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4、可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
5、宅基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
6、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的权利归属与使用:
1、权利归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有;
2、使用权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使用权范围: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建设住宅,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4、使用权期限:宅基地使用权期限通常为长期使用,但具体年限由地方政府规定;
5、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但可以依法继承。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包括一户一地、特定用途、集体所有、申请使用、财产权抵押和面积限制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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