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立案标准

如题所述

非法采砂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无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以及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具体包括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情形。
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采挖海砂,未取得相应许可证,具有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等情形,也将被立案追诉。
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向水务局提出采砂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水务局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水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采砂规划、环保要求和其他相关条件。
4.决定。如果材料审查通过,水务局将予以批准,并颁发采砂许可证。
5.证件制作与送达。水务局制作并送达采砂许可证。
6.决定公开。水务局将采砂许可证的决定信息予以公开。
7.许可服务。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开始进行采砂作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办理。此外,申请采砂许可证时,还需确保满足以下条件: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有符合环保等要求的采砂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有效;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早上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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