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关锁国体现在中国历史的表现形态为“海禁”(又称洋禁),是一种锁国政策。
海禁旨在禁止民间私自出海,有谓“尺板不得出海”,也限制外国商人前往本国通商。具体实施随着时间变迁而有张有弛,即“严禁”及“弛禁”之分。海禁目的是为消灭反叛势力、打击海盗及走私,保障社会稳定。
海禁危害:实际上海禁真正受到打击的是本国对外的贸易及渔业。海盗和走私商人的活动亦反而因为海禁而更加猖獗,对本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中国历史上,海禁最早实行于14世纪末,横跨元、明、清三个朝代。
元朝曾经4次实行海禁,每次持续时间都比较短,共约11年,对海外贸易并未产生全局性的负面影响。
而明清两朝的海禁,不仅在政策上有所强化,而且持续时间长达400多年,阻碍了中国人对世界的认知,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中国的海禁也成为东南亚陶瓷业发展的契机。
另一方面,藩属国例如琉球等国家,亦因为海禁的关系,利用独占与中国贸易的契机而获取大量利益。此外,李氏朝鲜及日本德川幕府皆执行海禁逾200年,规定指定国籍和商人外,官民禁止与别国商人贸易。
海禁”是明朝的一项锁国性质的基本国策,从洪武年间到隆庆年间,实行了近200年,纵贯大半个明朝。
明朝海禁严格禁止人民对外通商贸易,限制外国人到中国进行贸易。明朝唯恐禁海不力,有关海禁的诏令每过几年就会重申一遍。
明朝海禁时期规定人民不但“片板不许入海”,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违法。《大明律》规定:“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
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