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罚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六十条 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铁道部对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应予吊销资质或资格处罚的,由铁道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十二条 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一)未按规范审查勘察大纲的;
(二)未按规定委托工程勘察监理或咨询的;
(三)未按规范验收勘察资料的;
(四)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勘察设计工作达不到规定深度的;
(五)上报审查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初审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施工图的;
(七)未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的;
(八)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勘察设计质量大事故以及以上事故的。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一)不按规范编制勘察大纲的;
(二)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咨询)工作的;
(三)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四)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
(五)未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
(六)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
(七)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未进行设计回访的;
(八)不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参加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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