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一经查处,处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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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3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由此可见,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否则必须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可见,出了工程事故是必须上报的。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花钱消灾”。
这样做,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利于和谐稳定。应予以严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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