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不发薪资问题咨询。

本人于2016年9月25日到某私企工作,在2016年11月20日因与店长发生冲突提出辞职,获店长口头批准。事后店长并未提醒要做交接手续,在11月22日店长致电我说本月工资不做发放,在工作的近2个月当中并未签订用工劳动合同,但有发放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对于自动离职的解释有以下三点: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次视作自动离职。
2,未经批准且未做离职手续与交接手续的视作自动离职。
3,离职后不予发放当月工作及福利。
对于辞职有以下解释:
应提前30天给公司报备。
在11月22晚与公司HR沟通后,给出视我为自动离职的结论,我通过上述三点进行沟通,其一,20日晚提出辞职,21,22两天未上班,只能算作累计旷工两天,其二,在我提出辞职当时已经获得店长口头批准,故而我觉得我并未满足自动离职的标准。HR说我在提出辞职之后第二天就没有上班其性质比旷工更恶劣,并说再店长同意之后公司并未批准所以并不能算作批准离职。我说我可以接着上班直到满足辞职条件,但是HR并不同意。态度比较坚硬就是不让上班,必须按作自动离职处理且不发工资。
请问这样的结果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我需不需要向劳动局提出仲裁?

首先说下,你那个自动离职还是主动离职的问题,你是吃亏de,已经说不清了,除非你可以让店长或者其他目睹这件事的店员做人证(基本不可能),口头约定没有法律效益。加上公司的员工手册应该有清晰的离职流程,你也没有走,所以综合来说,这一点没用。
但是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公司支付你当月出勤天数的工资是应该的,福利公司可以不支付,固定薪资是必须支付的。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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