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不动产租赁预交增值税怎么操作

如题所述

跨区不动产租赁预交增值税操作,

在电子税务局里面填写,跨区税源申报表,选择异地出租预缴增值税申报表,根据租金填写申报表,保存提交申报,然后扣款。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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