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以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检查、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接受公积金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及综合考核。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规定的缴存职工。
第七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或已支付凭证。
(四)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贷款担保资料: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提供抵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六)个人信用资料: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七)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八)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诚信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住房公积金使用失信行为的职工可限制或拒绝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按照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还款能力以及缴存余额和借款年限予以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可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夫妻)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最高贷款额度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行,同时不超过应付剩余房款。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以所购新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职工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延长后的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职工向受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受理。受托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及时提交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三)审批。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职工;对审批不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并退还职工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签订合同。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抵押放款。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违反约定挪作它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要求受托银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以欺骗手段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应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管辖地区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筑公积金管委字〔2004〕001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筑公积金通字〔2019〕87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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