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如题所述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串通投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3、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围标串标的责任如下:

1、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串通投标罪的情形如下: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1、泄露标底等秘密信息。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标人应当是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可见掌握标底实际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标人更多的中标机会,如果特定的投标人在掌握了标底的情况下投标,则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就无竞争性可言。

2、违规设置障碍。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

3、低价中标,标后补偿。案中标价是评价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

注意投标人相互串通如下:

1、陪标买标。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有些投标人之间甚至私下确定中标人,约定内定中标人在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失标补偿费”。

2、轮流坐庄投标。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3、操纵投标。包工头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