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又让去质证有必要吗

如题所述

有必要。补充质证意见,主要是看你的质证意见是不是达到非常重要的,可信的程度。
一般庭审结束时,还要原被告双方进行陈述,这时就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新的质证,对对方的证据的来源,准确与否进行新的质证,如果你质证准确能得到法官的认可就会对打赢官司起到很大的作用。
法院开庭后又通知质证的情况出现是因为有新证据没有质证,需要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法律分析
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还有需要补充的证据或者被告又提出了新的证据需要质证等一些情况都需要再次通知原被告到法院录取口供,这是正常情况。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并且上诉不会加重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申请仲裁后,拿到开庭通知书了,开庭时需不需要聘请律师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可以请律师也可以自己亲自去开庭,都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