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0038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可提起行政诉讼

如题所述


【指导案例】学校与受教育者关系:行政诉讼的边界与权利保障

案例38: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毕业证、学位证纠纷


【裁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田永于1994年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因违反考场纪律被校方依据校规作出退学处理。然而,此案揭示了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关键点一:行政诉讼的适用


当高等学校,如北京科技大学,因受教育者违规行为拒绝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时,受教育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此案中,田永对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提出了行政诉讼,挑战了学校的行政决定。


关键点二: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法院强调,学校在对违规学生的处理中,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包括允许申辩并及时送达决定。田永案例中,学校未遵守这些程序,导致法院判定其违反法定程序,判决学校重新颁发毕业证书并进行学位审核。


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为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尽管田永的行为被视为作弊,但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正式宣布和送达决定,这直接影响了田永的受教育权利。学校在后续处理中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并继续接受教育,这一系列行为被视为对原退学决定的实质逆转。


裁判结果:海淀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田永,判决北京科技大学颁发毕业证书,并组织学位审核。这表明,学校在行使教育自主权时,必须尊重法律和受教育者的权益。


总结:田永案不仅明确了受教育者在违反校规后仍享有的行政诉讼权利,还强调了教育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确保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强化了对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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