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什么的原则如下:
条例明确了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系统治理,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的原则。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衡水湖保护区域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衡水湖是华北平原单体面积最大的淡水湖泊,不仅是衡水市的“母亲湖”,还是京津冀区域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撑。然而,衡水湖保护治理中还存在监督管理权责不清、生态补水水质水量难以保证、自净能力较差、湿地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等突出问题。
条例共九章68条,围绕衡水湖保护和治理中的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入湖河道监管、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范。为加强衡水湖水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建立衡水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依法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营造适合鸟类栖息繁衍的环境,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禁止实施可能对鸟类生活习性和栖息环境造成危害的行为,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同时,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的行为进行了相对集中规定。为全面提升衡水湖水质、改善生态环境状况,条例明确在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厕所无害化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
同时,对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防止旅游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统筹水资源利用和防洪排涝,加强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作了规范。为加强生态修复,在衡水湖构建功能良好的湿地生态系统,条例对推进河湖贯通。
科学制定湿地修复方案并实施,有效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禁止违法违规修筑围堤围埝,加强内源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规范。为保证引入衡水湖的水质达标,进一步明确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
条例专门对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和保护、排污监管、畜禽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方面作了规范,同时强调了入湖河道各级河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