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条例》解读下篇)

如题所述

亲爱的读者,欢迎来到我们的深入探讨环节。上篇我们详细解析了《条例》中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设置与职责,今天我们将聚焦于核心部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这在《条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一项创新性制度,它提倡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同时确保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流动。这一理念源于19997年的中共中央通知,旨在强化国有企业领导层结构,选贤任能。在公司制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的职责要求相统一,通常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专注于党的工作。而在非公司制中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党政领导的任职方式可以灵活安排,不搞一刀切。

在2014年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意见》中,这一制度得到了正式命名和明确要求,强调党组织在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的党员需依规进入党委会。中央企业中,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但通常分设,以保证决策的公正与效率。之后的文件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要求,强调党组织与经理层的交叉任职,以及党委书记的党建工作责任。

2019年的《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实施细节,规定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需依法进入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强调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当,特殊情况下的兼任情况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中央企业可能设置专职副书记,专司党建工作,确保党的领导深入到企业日常运营的每一环。

《条例》的发展表明,这一制度旨在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将党组织的影响力融入企业治理的核心,使之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组部在解释《条例》时强调,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机械执行。

这就是“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在《条例》中的精髓所在。这一制度的完善,无疑为我国国有企业的高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让我们期待更多关于《条例》的深入解读和实践案例,共同见证我国国有企业在新时代的崭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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