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的

如题所述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一、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二、国家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的原则:
1、统一标准;
2、管用分离;
3、随机抽取
三、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内容:
1、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2、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3、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4、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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