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129条规定可以详细说说吗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规定了执行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执行管辖,规定了执行的申请和移送,规定了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规定了金钱给付的执行等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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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7-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9条规定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这条规定表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执行工作都能依法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的前提是各地法院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监督和指导当地的执行工作。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法院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的监督要求,制定相应的执行政策和措施。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129条规定,旨在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执行工作能够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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