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已入狱,法院判处的罚金家属没有能力支付,可以申请减免吗?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金”等附加刑的,被执行人必须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随时进行追缴。

但是,因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一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6-08
不能。
缴纳罚金的是罪犯本人,与家属无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