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1. 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故意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如其采用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视为失信行为。
3. 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规避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4. 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即未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这同样会被视为失信行为。
5. 违反限制消费令,即在法院限制消费的条件下仍进行相应消费行为,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同样会被视为失信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上述失信行为均需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以此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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