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退役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以上的;
(二)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
第三条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发给生活费。
(一)因为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全部;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大尉以上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90%,上尉以下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55%;没有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40%。
(二)因公负伤身体残废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8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因公负伤身体残废的退休军官,如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照其中最高的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三)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可以酌情提高其生活费,但是提高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5%,提高结果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00%。
(四)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生活费发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不满15年的,如果在退休以后健康状况好转或者恢复正常,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费,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他们参加适当的劳动或者工作。
第四条现役军官退休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现役军官退役的批准权限执行。退休手续,由军队干部部门办理。
第五条退休军官凭退休证明书,按月向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费。退休军官的生活费,按照现役军官的薪金(包括军龄补助金在内,军龄计算到现役军官退休的那一年为止)标准,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发给。
第六条现役军官退休的时候,本人和他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部队的现行规定,由原单位发给。
第七条现役军官退休的时候,由军队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薪金的安家补助费。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如果没有住宅,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帮助解决,房租费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退休的大尉以上军官,如果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当地人民委员会可以选择其中威信较高的,酌情分配他们担任各种荣誉职务。
第九条退休军官本人在伤口复发或者患病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并且享受与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退休军官去世以后,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生活费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直属亲属的多少,酌情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生活费,作为亲属抚恤费。
第十一条退休军官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费,全部由退休军官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二条现役军官如果曾经参加过地方工作,在退休的时候,他们在地方的工作年限,可以按服现役年限计算。确定地方工作年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过去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律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制定发布施行。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军事行政法规。2001年1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为总则,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安置经费,管理与监督,附则。共11章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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