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和法院传票的不同是:
1、发出单位不同: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发出,法院传票由法院发出。
2、性质不同:收到法院传票,表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收到律师函不一定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3、用处不同:律师函是起诉之前的,一般用于协商、沟通、警告、敦促履行义务等。法院传票是诉讼立案之后的,是通知出庭用的。
区别很大,传票是法院发出的司法文书,格式内容均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传票指示到庭,否则面临不利后果,而且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拘传到庭。律师函是律所的公函,格式没有统一要求,具有告知属性,没有强制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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