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

如题所述

从法律意义上讲,offer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但它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offer发出后,如果劳动者基于充分的信任用人单位,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因用人单位却却不录用了,那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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