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十四项包括:
1、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2、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
4、0~6岁儿童健康管理;
5、孕产妇健康管理;
6、老年人健康管理;
7、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
8、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10、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11、中医药健康管理;
12、卫生计生监督协助服务;
13、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14、健康素养促进。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实施。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我国14亿人口,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实施项目可促进居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不良生活方式的改变,逐步树立起自我健康管理的理念;可以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可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起维护居民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对于提高居民健康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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