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旨在提升农业生产力和可持续性。首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被要求采取行动,促进农业科研与应用,通过优化产业结构,着重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现代农业模式(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强调农业和农村网络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县、乡、村的科技推广和服务网络,确保农业技术的广泛普及和推广,同时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农业技术培训(第二十三条)。
对于具有专业技能的农民,有关部门会进行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者将获得专业技术证书,以提升农村劳动力的技术素质(第二十三条)。
县级政府积极推动农业科学技术示范项目的建设,如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同时鼓励和支持个人和组织建立农业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也被鼓励参与到农村生活的科技研究中,特别是在健康、环保和生产效率提升等方面,他们的工作对于农业进步至关重要(第二十五条)。
最后,政府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支持,创新服务体系,通过提升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科技进步(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