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无效。( )

如题所述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拓展知识: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这三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书面劳动合同,仅限于合同书形式,不包括《合同法》所指的数据电文等其他书面形式。有学者指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仅用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不能扩大至第三十三条中以签订确认书来订立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书面合同”。依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应当说,这种看法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但这样未考虑到网络时代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劳动合同的现实需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合同书面形式进行严格要求,是由于书面形式比较严肃慎重、准确可靠且有据可查,

有利于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也有利于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解决纠纷,能更有力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相比之下,非书面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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