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如题所述


广州市城乡规划的制定程序在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首先,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执行专门程序(第四条)。


各专业部门需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城市总规及土地利用规划来编制专业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需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第五条)。县级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编制,需经过特定程序和层级审批,同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需进行总结和报告(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则包括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公示、审查、审议和批准等步骤(第七条),并需公开征询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以确保规划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也有明确的程序,包括村民会议讨论和公众意见征询(第十条、十一、十二条)。


所有规划在提交审批前,除保密情况外,都必须公开展示并征询公众意见,以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第十二条)。最后,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会公开规划内容,便于公众查阅(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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