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一是修宪权和宪法实施监督权。修宪权是修改宪法的权力; 宪法实施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二是立法权,即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 他基本法律。三是人事任免权,即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 权力。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 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 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 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四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 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 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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