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西沙群岛爱国卫生工作,促进环境卫生持续改善,提升社会文明卫生素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沙群岛及其海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本市西沙群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饮用水安全保障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科学治理、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西沙群岛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坚持开展爱岛日活动,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爱国卫生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沙群岛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市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八条 市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规划、部署、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五)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七)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数据信息共享;
  (八)建立健全爱国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市爱卫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岛长对其管理岛礁的爱国卫生工作负具体责任。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工作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政策、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当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车站、机场、港口、酒店、超市、影剧院、饭堂等公共场所、公共渔民住房区域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岛礁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投放垃圾。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垃圾监控管理制度,实行海洋垃圾管理部门责任制,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清理海洋垃圾,防止污染海岛淡水和海水资源。
  任何单位、个人、船舶不得向海洋丢弃和排放垃圾。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岛礁公厕,制定公厕管理使用制度。岛礁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厕所标准。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按照责任区域划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工作。单位和渔民住房及周边区域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位应当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二)配备齐全的环卫设施,保障环卫正常需求;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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