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传唤的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异地传唤的相关规定是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
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需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且异地传唤应当由办案民警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联系,在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或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不得超过24小时。
传唤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传唤证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一般不超过12小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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