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需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同时,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将视为“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提问者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开展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