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到底适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如题所述

  食用农产品适用“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孙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3盒精品花椒。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72元,并索赔617.2元。而超市则辩称,花椒属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官释法:虽然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故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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