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2011年底,根据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被告审核同意,原告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在计算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时,被告仅认可1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对原告在下放农场参加劳动的时间以及返城后工作的时间不予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原告对此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审批过程中,曾向被告提交了鼓楼皮鞋厂1986年的“调令”及“通知”,用以证明其在该厂工作至1986年底,因单位效益不好被裁员。经庭审质证,原告承认上述材料系后期补充制作,故不能作为证明相关事实的依据。鉴于缺乏原始档案资料佐证,导致无法确定原告离职的具体时间和原因,为此,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将返城后工作时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主张,待调取到相关原始资料后再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的权力,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