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票行为需要坐牢吗

如题所述

买票避税罚款会坐牢判刑。

“买票”所涉犯罪

(1)虚开类犯罪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平常所称的“买票”,并因买票而给一定的点数,属于“虚开发票”的一种类型,亦即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如案例一中的为了结算承包公司饭堂的款项,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根据开具的发票的类型不同,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2)逃税罪

“买票”往往是为了规避缴纳税费,如案例一中采用开票的方式结算承包费用,对于甲来说,可以避免申报劳务费或工资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A公司来说,企业可以避免甲等人作为公司的员工,而为此承担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等。因此,“买票”常常成为公司“逃税”的手段。公司为此还可能构成“逃税罪”。

不过,根据《刑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逃税行为被发现后,经税务机关处罚、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便不应追究逃税行为的刑事责任(亦即逃税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以“买票”为手段,因所买票为不存在真实交易的许可的发票,将此作为凭证提交给单位报销,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接受发票的人或单位的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

1、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入账列支的手段,套取公款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虚开发票是为了套取公款,并且利用了职务便利,可能构成贪污罪。但由于虚开发票为手段行为,贪污为目的,二者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一般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2、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用购买假发票入账后以支付某款项的名义将公司的资金套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公司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定何种罪名,要比较虚开发票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量刑轻重,决定适用的罪名。

3、诈骗罪及其他特殊诈骗罪:

如国家机关、企业的有关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列支出,骗取有权批准的人批准并向其支付相应款项,达到一定数额,可以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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