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离职,已经交接完毕走人的,当时公司并没有要求办纸张类的交接手续。老板答应我11月份给10月份工资,12月返还押金。然而11月我去要工资的时候,老板说我之前工作没有交接好,导致客户和公司有纠纷,给公司造成了几万块的损失,拒绝给我发工资和押金。之前用的是公司的手机,离职时已上交,并没有太多证据证明当时交接完毕了。手上只有工资条和押金条,还有以前的工资收入证明,之前签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在老板那里,而且合同上写了双方协商由劳动者自己交养老保险。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胜算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