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争议处理办法

如题所述

自留地争议处理办法如下:
1、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土局作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受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国土局决定;
5、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国土局印章后生效。县国土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将案卷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8、送达处理决定书。
自留地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
1、行政救济。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司法救济。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在生活中确实有自留地被占用的情况,一般来说,自留地虽然说村民有使用的权利,但是自留地本身属于集体,村民是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出租或者是买卖的,随意侵占自留地是会受到相关法律制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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