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土地投资如何计缴土地增值税?求解答

如题所述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被投资企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投资环节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土地的计税价420万元远低于评估价1200万元,且无正当理由,需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法规的其他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因此,问题所述取得所花费原值380万元所包含的内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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