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

如题所述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如下:

1、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5、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1、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5、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7、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8、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处理幼儿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目的和作用:

1、保护幼儿权益: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确保幼儿在教育环境中的权益得到保护。这包括提供安全、尊重和有益的学习环境,避免对幼儿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

2、维护教育质量:处理违规行为可以帮助维护教育质量。教师作为专业人士,应该遵守道德准则和职业规范,通过课堂教学和个人榜样来塑造良好的教育价值观。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有助于维护教育行业的声誉和信誉。

3、保障教师专业行为:处理违规行为可以强调教师的职业责任和行为要求。通过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进行纪律处理,有助于建立一个积极的职业环境,鼓励其他教师遵守道德准则,从而提高整个教育行业的标准和职业水平。

4、信任和合作关系:处理违规行为可以重建受影响方与教师和教育机构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透明、公正和及时的处理过程可以向社区展示对问题的认真态度,并为受害者提供正义感,从而恢复信任和促进积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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