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号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山东各主要城市开放为商埠。实际上要把山东变成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做准备。

第二号共七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实际上是无限制移民)、经营路矿等项特权,且不许其他列强介入;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日本阴谋将东北和内蒙变成自己的殖民地,可谓是存心积虑。

第三号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换句话说,中国成为日本的被保护国。

第五号共有七条,包括: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半以上的军械。

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日本人经营的医院、寺庙及学校。

扩展资料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

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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