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已经过去一个半月,迟迟未判决,请问法院能不能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如题所述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且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所以题目中一个半月没有判决,是在法定时间以内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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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法院不能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补充侦查是检察院的权利,法院批准。一个半月后还未宣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审限一般情况下可以到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2个回答  2010-08-19
法院开庭后,不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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