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盖房子的时候工人受伤,是包工头负责还是房主

如题所述

盖房子的时候工人受伤,包工头和房主都要负责的,包工头负主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是承揽关系的认定;二是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
承揽关系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所以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土师傅”建私房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发包与承包关系,界定为承揽关系似乎更为恰当。 房主与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
定作人过失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问题,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那么法律如无禁止性规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事实上,农村中低层房屋的建筑并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农民们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工匠来做,故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
审判实务中,认定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房主在建房活动中是否存在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来考虑,但需从严把握,不能只顾同情受害者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房主作为定作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建筑民工的损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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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04

包工头和房主都要负责的,包工头负主要责任。

    原因: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承揽关系的认定;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

    2、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3、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

    4、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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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4-11
这个问题大体是这样的回答你,如果和施工负责人,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说话,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甲乙双方都要承担责任,施工单位负大头,双方合作协议。
第3个回答  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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