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对超标电摩上路做出怎样规定

如题所述

“超标电动车”则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或将被处1000元罚款。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了电动自行车以外,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两类非机动车也被拟将列入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如果您对《办法(草案)》有任何意见,可以在2014年3月15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fjfzb.gov.cn)反馈,或发送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也可用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3种非机动车拟将实行登记
据悉,由于我省尚未对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作出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均不需要登记即可上道路行驶。
虽然福州、泉州等市根据2009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非机动车管理措施的要求,出台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等管理工作,但由于对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确定而直接的判断方法,导致执法机关难以甄别,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能依法实施管理,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以及参照有关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拟将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类非机动车列入依法应当登记才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
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的非机动车可退货
为加强源头管理,《办法(草案)》拟规定,对本省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省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据悉,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0日内,会同公安、经信、工商等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据介绍,实行目录管理有利于将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与在售的非机动车厂牌、型号联系起来,引导销售者销售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通过市场调节作用,促使非机动车生产者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避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进入流通领域,最终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生产。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对列入本省公布目录的非机动车,可免予检测,方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非机动车进行登记时的查验工作,有利于简化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为当事人在非机动车进行登记时提供方便。
“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或将被处罚1000元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超标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规定“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参照摩托车管理。
另外,《办法(草案)》还对此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内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过渡期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据介绍,由于“超标电动车”自身设计的缺陷造成的,如车身质量比机动车轻,行驶速度快,导致刹车不灵时有发生;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差,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道行驶,导致人员伤亡事故也时常发生;还有管理部门也因缺乏相关规定,造成管理缺位,使违章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理,由此产生的交通安全隐患不能得到有效排除。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确保人们通行安全,将交通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国家未出台“超标电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之前,有必要对“超标电动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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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26
一般都是采取罚款的。其他好像没有
第2个回答  2014-05-26
罚款的。无证好像要扣车其他好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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