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转移涉及转入和转出两种情况,主要流程如下:
1. 当个人因离职、迁徙等原因离开原城市时,其医保和个人账户资金将随同养老保险或人事关系转移。对于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医保但未结算的人员,不办理转入,只能继续在原地享受保障。
2. 职工医保转入本市的条件是:在退休时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并满足累计缴纳职工医保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达到当地规定,以及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足年限需一次性补缴,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3.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具体规定:如果返回户籍地就业,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未返回户籍地的,由新参保地处理。对于特定年龄段(男50岁、女40岁)的人员,原参保地保留关系,新参保地建立临时账户。再次流动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领取地。
4. 组织调动或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应及时在调入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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