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服务纠纷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通过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9]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此解释旨在保障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


第一条指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即使业主并非合同当事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抗辩。


第二条明确了无效合同或条款的两种情况: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服务委托他人的委托合同;二是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或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行业规范,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开的服务承诺和服务细则被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中,业主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妨害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诉请业主承担相应责任,如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


第五条涉及违规收费,如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合规,业主有权抗辩并请求退还违规费用。


第六条强调,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交,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支付物业费,除非业主能提供未享受或无需服务的合理理由。


解释的其他条款还涵盖了物业承租人、使用人的连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费用退还和退出等内容,以及对其他管理人的适用范围。


此司法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之前已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新解释。




扩展资料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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