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总则

如题所述

国务院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确保乘坐校车学生的安全。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 总则: 本条例规定了校车的定义,即7座以上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专用载客汽车,特别是接送小学生的校车需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2. 规划与保障: 地方政府需根据学生数量和分布制定学校设置规划,优先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同时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便利。对于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政府需提供校车服务。


3. 资金支持: 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校车经费,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支持。税收优惠办法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


4. 部门职责: 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国务院建立协调机制以统筹重大事项。


5. 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定适合当地需求的校车服务方案,协调各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信息共享。


6. 标准与生产: 国家标准化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企业需保证生产的校车符合标准,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7. 社会责任: 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责任,社会各方需提供便利和支持。


8. 举报机制: 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设立举报渠道,及时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将不属于其管理的举报转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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