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单位交社保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比例。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若上年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则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约定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28%(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10%(企业8%、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全额缴纳。职工应缴纳的社保由企业在职工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在职职工按社保规定享有医保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时享有失业金。缴费年限满15年,达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退休,享领退休工资和退休医保。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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