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
;
(2)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
(3)楼堂馆所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翻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
扩展资料
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分包设计劳务的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设计”项目征收营业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筑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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