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案例分析题,谁能帮我解答一下

1.2000年4月6日,李强来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解除其与养女李芳收养关系的公证,公证处依法受理其申请。7月3日,李强遭遇车祸,临死之前委托赵某继续办理公证。
问:(1)李强的委托是否有效?为什么?(2)公证处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李某因与妻子赵某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柳某。在没有和妻子赵某离婚的情况下,李某又通过熟人和柳某登记结婚。赵某知道后,非常愤怒,向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咨询后,知道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于是委托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作出判决。
问:(1)本刑事案件不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程序上是否有错误?为什么?
(2)律师王某担任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其工作步骤是怎样的?
(3)律师王某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以什么名义办理委托手续?

1、李某的委托无效。因为李某并未与其养女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而即将构成收养关系的时候李某由于车祸,造成收养关系主体死亡,没有主体是无法形成收养关系的。
公证处应当取消李某公证的申请。
2、没有错误。重婚案件自诉为主公诉为辅。
收集证据,起草起诉书,向法院起诉。
以李某的委托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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